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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加薪 可減免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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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04:4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部日前公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最新租稅優惠,國稅局提醒,企業若符合營所稅的所得額減免條件,例如調高工資、增加研究發展支出,記得在申報時從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扣除,以免錯失節稅機會。

國稅局指出,中小企業如果這兩年有調薪、增聘員工的情形,應該注意營利事業所得額減免的適用年度。配合行政院在去年發布的「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今年辦理去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增加聘僱員工的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從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扣除。

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如果選在今年調整員工薪水,可適用的營所稅所得減免項目更多。在明年辦理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企業若有增加聘僱24歲以下員工,或為本國基層員工加薪,該筆費用可分別額外加計50%、30%的減除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能夠適用優惠的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事業,並不包括小規模獨資或是合夥營利事業。增聘人數和加薪幅度也必須符合法規要求,才可適用租稅優惠。中小企業經常僱用的本國籍員工數必須增加兩人以上,才符合增聘人數的條件。企業若是加薪,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也必須高於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工資。

另外,為獎勵企業積極投入研發,企業如在今年有研究相關的支出,也可在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減除。優惠不限於中小企業,只要是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即可適用。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的研究發展支出,可額外加計100%減除的金額。

符合申請上述營所稅所得減除優惠企業,須在5月1日至6月1日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內提出申請,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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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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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務通/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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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04:48 經濟日報 陳熙文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日前與世長辭,享壽90歲,張榮發的么子、擔任長榮集團副總裁的張國煒近期公布父親遺囑,內容指示由張國煒擔任集團總裁,並單獨繼承名下所有股票、存款與不動產,不但在集團內引起騷動,也讓張榮發的其他兒女大感不滿。

張榮發生前有兩名妻子。張與大房林金枝生有一女三子,與二房李玉美則有兒子張國煒,共有五名子女,但正因張國煒為二房所生,遺產的分配儼然成為大房與二房的家族之爭。由於林金枝於2013年過世,張與李玉美也已登記結婚,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被繼承人遺產由直系親屬優先繼承的規定,張共計有六名繼承人。

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煜騰指出,按照無遺囑或是遺囑上無特別指示的情況,按照「應繼分」規定,被繼承人財產由直系親屬之間平均分配,也就是說每個人可獲得六分之一的財產。

不過張榮發遺囑已明文指出由張國煒獨自繼承,林煜騰表示,張國煒雖可獲得多數財產,按照「特留分」規定,其他繼承人仍可獲得應繼承財產的一半,也就是說大房所生的兒女理論上可獲得六分之一乘上二分之一的財產,換言之除張國煒以外的繼承人仍被保障各分得12分之一的遺產。(張榮發的長女張淑華已逝,但子女仍有權獲得遺產。)

法務部解釋,特留分規定早期是為抑制「重男輕女」觀念,保障出嫁女兒也能獲得一定比率的繼承權。在此規範下,林表示,張國煒只有在其他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或是依民法1145條有詐欺、脅迫被繼承人立定特定遺囑、或蓄意傷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等行為而喪失繼承權,才有可能獨自繼承所有財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則解釋,一般遺產繼承糾紛在實務上有八大類型,包括判別遺囑真偽、有無法律效力、立囑人的精神狀況、侵害特留分、解釋遺產範圍、多配偶、私生子問題,以及兩岸繼承人的不同判定。

李永然指出,在特留分的規範下,包括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以及第二順位的父母都可獲得應繼承財產的二分之一,但要是繼承人都非第一、二順位的直系血親,則輪至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或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可獲得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要是被繼承人沒有以上親屬,也沒有明文立下遺囑,則遺產繳交國庫。

李永然表示,除了特留分以外,張榮發的遺產也必須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當夫妻結束婚姻關係後,夫妻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彼此差額的二分之一。

換言之,如果夫妻AB結束婚姻關係,A有200萬元、B有100萬元,則B可向A請求給付雙方財產差額100萬元的一半50萬元。李說,這要視配偶有沒有提出相關請求。

對於大房兄弟目前疑似要聲請「凍結」遺產,李永然表示所謂「凍結」並非法律用語,而是張家大房兄弟可能欲與遺囑執行人進行溝通協調,暫緩執行遺囑內容。

問答/查稅拒給帳簿資料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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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04:4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三重區雷小姐問:稽徵機關查稅,要求本公司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若拒不配合有何罰則?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被調查者如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經通知拒絕,第一次裁罰者,處3,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二次裁罰者,處9,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三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每次處3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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