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獵漏 盯上網路金店面
2015-07-21 05:57:57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國稅局盯上「網路金店面」,針對露天、奇摩拍賣等網路銷售平台進行選案查核,近日發現一販賣線上遊戲點數商家,兩年來沒辦營業登記,也沒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高達9,600萬元,最終遭連補帶罰近700萬元。
國稅局表示,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的網路賣家,應主動進行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許慈美表示,不少年輕人選擇網拍創業,但常忽略稅的問題,不知道月銷售額若達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以上的起徵點,就得進行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導致被補稅罰鍰。

許慈美指出,針對熱門網路平台,如露天拍賣、奇摩拍賣及樂天市場等,國稅局都會進行選案查核,選案對象主要針對成交量大的店家。這類網路商家,沒有實體店面可查核,但國稅局透過掌握金流(如匯款紀錄)、資訊流(交易紀錄)及貨物流,資料交叉查一下就知道賣家有沒有乖乖繳稅,呼籲網路商店賣家,不要以身試法。

許慈美指出,光是中區去年就查到992件網路商店違規案件,總共補稅5,600多萬元,罰鍰380多萬元。近日更查到一件短漏報大案。

一家販賣遊戲點數卡的網路店家,負責人先向日本網站購買點數卡,再透過露天拍賣銷售,總計從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進行4、5萬筆交易,漏報銷售額達9,600萬元,最終遭補稅近500萬元。

此外,由於該店家未辦理營業登記,又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此,雖然是初犯,仍遭罰200萬元;補稅加罰金額近700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只有個人偶發、非持續性的拍賣二手商品、他人贈送之物品,或單純揪團合購等型態,才可因不以營利為目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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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替代租金收據 要貼印花
2015-07-21 05:57:5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東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如果直接以租賃契約替代租金收據,將需負擔0.4%的印花稅。

財政部表示,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即俗稱的私契)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是,如果收款人(即房東)未另立收據,而是直接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這份租賃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在收款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0.4%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目前被納入印花稅課徵範圍者共有四大類,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四類憑證,均須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指出,依法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或者合約書如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的契據時,就要按其屬性分別貼用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另外,房東收取租金時,房客若非給付現金,而是採取開立票據,例如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型式支付時,房東在收取票據後,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時,可以就近至稅務局及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直接繳納。

網賣遊戲點賺近億 沒繳稅罰690萬
2015-07-21 05:15:14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電子商務超夯,有愈來愈多人透過網路賺錢,但許多賣家以為沒有實體店面,就忽略稅法規定及稅負成本。國稅局表示,網路查稅已經「體制化」,網路賣家營業額達門檻就要繳稅,否則稅官就會找上門。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一位網路賣家,向日本網站購買遊戲點數卡後,在露天網站平台上銷售「遊戲點數卡」,兩年內銷售金額高達9600多萬元,卻沒有辦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在「罪證確鑿」下,被連補帶罰補約690萬元,現在已乖乖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

中區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網路交易一定要在網路上露出商品,從交易評價可以推估交易量,若買賣成交,就會有付款金流,最後要託運寄送貨品,就會有物流。國稅局可以多方查核,希望民眾不要心存僥倖。

許慈美表示,第三方支付相關法規已經上路,未來第三方支付的相關資訊,也將是國稅局查稅的管道之一。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且每月銷售額已達銷售貨物者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的起徵點,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但若是個人偶發性、非持續性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團購,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者,則不屬營業稅範圍。

問答/發票代兌獎有期限 中獎人兌領應留意
2015-07-21 05:57:5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龜山區廖先生問:於領獎期限最後一天中午持中獎發票至受理代客兌獎業務之營業人處所,為何營業人不受理兌獎?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經核准辦理代顧客兌領五獎或六獎之營業人,依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8點第3項及第4項規定,營業人應彙整代客兌獎之統一發票,由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統一發票於領獎期限向郵局公告之正常營業時間內兌領獎金,逾期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不予給獎。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辦理代顧客兌領五獎或六獎之營業人,受理顧客兌領後仍需彙整統一發票,始得向郵局兌領獎金,故由營業人自行訂定受理之代兌獎期限,避免因逾期至郵局兌獎而承擔損失。

問答/已扣稅額彩券獎金 不必併計綜合所得
2015-07-21 05:57:5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淡水區陳先生詢問:其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額,是否可以申報退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等),係採分離課稅,每組(注、聯)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按20%扣繳每注稅款後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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