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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政治獻金案 查無不法簽結
2015-06-19 02:07:44 聯合報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被告發收取頂新集團不法政治獻金案,特偵組調查發現是媒體人周玉蔻與前國安會副秘書長張榮豐聊天時,張評論若頂新捐政治獻金頂多二億,其實頂新沒捐錢給馬,昨天依查無違法事證簽結。

特偵組調查頂新政治獻金案傳喚一百多人次、清查十餘萬筆資金往來細目,意外發現頂新集團魏應交、魏應充與黑心油品業者有異常資金往來,已發交彰化地檢署調查是否涉及不法。

此外,前立委劉文雄及名嘴陳敏鳳、立委段宜康指控電子大亨捐給馬二億元部分,特偵組查證發現是同一件事,陳敏鳳與段宜康的消息來源分別是劉文雄、某大教授,而劉文雄誤將前大眾電信吳清源的提議當成真實發生而以訛傳訛,昨天也一併簽結。

劉文雄證稱,二○一一年和吳清源餐敘時,吳告知曾二次捐錢給馬,一次是二億元,另一次沒講金額,但提到「地下室、車子送過去、有秘書」,錢交給康炳政…。

吳清源作證,馬第一任市長期間想認識科技界人士,由宣明智邀電子業吃飯,馬離去後,有人提議集資捐二千萬元給馬作當競選連任經費,席間聊到會不會被扁政府的情治單位監聽、監控…,他提議若怕監控就將車開到地下室交錢即可,但後來各自捐款,他捐卅萬元,有拿到收據。二○○七年再度聚餐,他捐一百萬元給馬當選總統經費,也有收據。

檢方另傳喚張友驊與其消息來源宣明智對質,宣說:「未從向張提過政治獻金或捐款給馬英九的事」。

馬英九:欣慰 羅智強:造謠者沒受懲罰
2015-06-19 02:07:45 聯合報 記者林庭瑤/台北報導

名嘴周玉蔻告發馬英九總統政治獻金案,特偵組以查無不法簽結,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轉述,馬總統對於司法還其清白表示欣慰。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說,造謠者不但得不到懲罰,通告費還賺飽飽,「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陳以信表示,馬總統自從政以來一向清廉自持,不論是個人財產或總統大選政治獻金,均依法誠實向主管機關申報,陳以信呼籲外界少數人士應該停止捕風捉影、以訛傳訛、污衊造謠的惡質風氣,不再濫用言論自由,傷害他人清譽名節。

羅智強在臉書表示,回想去年被四面八方的謠言刀斧凌遲整整三個月,百冤於心、百口莫辯的心情。看到這則新聞,殊無「還我清白」的欣喜,心中想的是,「然後呢?」他說,「那些造謠者,誣人、攀人、陷人、害人之後,不但得不到懲罰,一集新台幣三千元乃至一萬元的通告費賺飽飽。這種打著正義使者的店招,大過英雄癮復大賺謠言財的行當,何樂而不為?」


馬英九政治獻金案 特偵組新聞稿全文
2015-06-18 12:32:01 中央社 台北18日電
名嘴周玉蔻告發總統馬英九政治獻金案,特偵組偵辦後,查無不法事證,今天簽結,最高法院檢察署並發布新聞稿說明。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全文如下:

有關告發人周玉蔻女士告發馬英九總統等,疑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等一案,業經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於本(104)年6月 17 日予以簽結。

一、告發人告發之事實,經綜合整理,可區分為兩大項,第一大項是關於頂新集團是否捐贈政治獻金而使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及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圖利頂新集團。第二大項是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是否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偵查結果如下:

(一)頂新集團是否捐贈政治獻金而使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及國民黨圖利頂新集團:

1、馬英九總統部分:告發人指馬英九總統在競選第 13 任總統時,違法收受頂新集團新臺幣(下同)2億元政治獻金,又引據美麗島電子報稱收受頂新集團10億元等情。經傳喚證人宋○明、蔡○真、陳○茜、胡○吾、吳○嘉、張○豐、魏○交、魏○充等人訊明,並清查頂新集團魏家相關資金,以及馬英九總統與康○政之相關親屬大額通貨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有收受如告發人所指頂新集團政治獻金。

2、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部分:包括(1)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處理黑心油事件;(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處理農產品輸往大陸及快速通關;(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審議康師傅公司 TDR 發行;(4)財政部及金管會施壓使頂新集團取得臺北 101大樓股權;(5)財政部介入臺北101大樓經營權之爭;(6)政府相關機關未查扣頂新集團私人飛機;(7)官股董事過半之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金控),違法辦理三重味全土地融資等案,以及財政部指派之兆豐金控董事並擔任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董事長,同時為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之劉○貝,在兆豐證券董事會要求不要抽頂新集團銀根等情。經綜合證人許○能、潘○寬、高○賢、施○志、羅○強、魏○交、呂○璋、陳○青、賴○淵、魏○行、陳○基、謝○傳、陳○基、林○鴻、鄒○娟、汪○民、辜○瑩、宋○琪等人之證述,並向衛福部、農委會、證交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管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金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機關函調相關資料,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有圖利頂新集團。

3、國民黨部分:頂新集團黑心油事件爆發後,(1)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利用職權調閱機密資料提供頂新集團運用;(2)連○文競選臺北市長時,國民黨要求連○文不要批評頂新集團等情。經證人張○驊、林○正、吳○、蔡○元、連○文、劉○成、魏○交、李○維、林○瑞、謝○樑等人到庭結證,並向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外交部等部會調閱相關資料,尚無證據足以佐證國民黨有圖利頂新集團。

(二)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是否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告發人指馬英九總統於 97 年競選第 12 任總統時,據劉○雄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稱馬英九總統收受 2 億元之競選捐款;又據自由時報報導李○哲透露馬英九競選總統時,2 位科技業大老各給國民黨 5 億元捐款;復據邱○生曾透露馬英九總統於競選期間,託播電視台競選廣告資金與收據可疑;另段○康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稱有企業家集資 2 億元捐贈馬英九總統作為未入帳之選舉經費,並於在臉書上貼文亞翔公司捐贈 1億元等情。經訊問證人李○哲、陳○孟、王○麟、邱○生、劉○雄、段○康、陳○鳳、林○正、吳○源、薛○川、倪○熙、宣○智、林○伯、邱○火、張○驊、鄭○龍、李○端、康○正、鄧○聰、曾○權、謝○煌、賴○仲、林○如、段○康、姚○驤、史○仁等人,並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教育部、臺北市政府調閱相關資料,並清查本案相關電子業負責人以及馬英九總統與康○政之相關親屬大額通貨資料,尚乏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有上開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情事。

二、上述二大項告發事實,經特偵組偵訊證人 110人次,清查資金 10 餘萬筆,函詢相關部會 57 次,調閱卷宗資料100 餘卷。互核證人之證述,勾稽資金流向,比對函查資料之記載,經詳細調查後,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何人涉有罪嫌,爰予簽結。有關簽結內容,請參閱附件所示。

三、又告發意旨認新北市政府等辦理規劃「三重味全土地變更案」,疑涉圖利頂新集團部分,因同一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3 年度他字第 6599號案件偵辦中。爰就此部分,將所查得相關卷證資料發交該署併案辦理。

四、另本案偵查中發現,魏應交、魏應充與特定類別之業者有異常資金往來,疑涉不法,然與本案無關,核非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定應由本署特偵組職司之案件,爰發交該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陳水扁獻金案 罪證不足簽結
2015-06-19 02:07:45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發言人徐佳青今年二月在美國演講時,爆料陳水扁前總統收受營造業大老闆幾億、幾十億,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翻閱「泛扁案」歷史卷證清查資金,並傳喚扁總統任內親信,查無爆料事證,昨天簽結。

不過,結案資料透露扁贊助黨籍的行情,扁給黨籍直轄市議員參選人每人一百萬元,給立委參選人每人一百五十萬元,給縣市長參選人二百萬或三百萬元;前總統府參議郭文彬曾代扁出面,致贈一千萬元選舉贊助款給高雄市長陳菊參選市長。

簽結資料指出,政治獻金法九十三年三月卅一日上路至扁九十七年五月廿日卸任期間,國內辦理過五次選舉,扣除重複參選部分,由民進黨推薦的擬參選人共一百七十六人,全數設立獻金專戶,已無刑責可以追究,縱使他們收扁的錢超額,但行政裁罰時效已超過,因此無移請監察院調查的必要。

特偵組調查全案,先查證徐佳青爆料部分;她證稱有次在公開場合與營建業者聊天時聽到的,當時她忘了與對方換名片,忘了對方是誰。特偵組再傳喚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他們供證只經手國泰、中信等金融集團獻金,不清楚有無收營造業的錢。

特偵組調閱扁家涉「二次金改」案由扁嫂吳淑珍提報的刑事陳報狀舊卷,過濾出「建設、營造」背景名單,鎖定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聯邦集團創辦人林榮三、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等人調查,只查出趙藤雄捐給扁一百萬到五百萬元,與「十幾個營造業大老闆,每個人出幾千萬、攤下來就幾億、十億」不合,全案簽結。

【記者楊濡嘉/高雄報導】民進黨前發言人徐佳青在美國演講時,提及前總統陳水扁不當收受政治獻金,特偵組昨簽結,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表示,父親得知並沒有特別反應,現在應徹底還他父親公道

陳水扁政治獻金案 特偵組新聞稿全文
2015-06-18 12:32:35 中央社 台北18日電
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徐佳青指控前總統陳水扁不當收受數十億政治獻金案,特偵組今天簽結,最高法院檢察署並發布新聞稿說明。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全文如下:

有關徐佳青女士於公開演講中表示前總統陳水扁不當收受營造業政治獻金,以及提供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參選人選舉贊助款 疑涉有政治獻金法等一案,,經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於本(104)年 6 月 17 日予以簽結。簽結要旨如下:

一、關於前總統陳水扁疑似收受營造業政治獻金部分:徐佳青在美國公開演講中雖指稱前總統陳水扁收受營造業政治獻金幾十億元,惟據徐佳青到庭證述係得自他人轉述,對於轉述者身分及轉述之時間、地點等,均無法提供明確資料以供進一步查證;再經傳訊證人馬○成、林○訓、陳○怡、陳○慧、蔡○哲、郭○慶等人,復調取 98 年度特他字第 3 號前總統陳水扁等貪污、洗錢案卷,詳閱卷內相關證人證述內容以及資金清查等資料,亦均查無徐佳青所稱上述情形。

二、關於前總統陳水扁提供選舉贊助款部分:證人徐佳青、郭○彬、馬○成、林○訓等人固然已明確證述前總統陳水扁於其擔任總統期間,確有對於民進黨提名之直轄市市議員、縣市長、立法委員參選人,提供選舉贊助款,然政治獻金法對於政治獻金捐贈者,並無刑事處罰之規定,且前總統陳水扁核非該法第 7 條所列限制捐贈者,亦無行政處罰之適用;另經清查自 93 年 3月 31 日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後,至前總統陳水扁卸任總統職位期間 所有民進黨提名上開參選人共計 176 人,於其參選時間,均依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設立專戶,亦無該當政治獻金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之刑事責任之可能。至於前總統陳水扁及上開參選人有無未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捐贈及收受政治獻金一節,因均已逾行政裁處權時效,尚無另移請監察院查處之必要。三、上述兩部分經特偵組詳為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前總統陳水扁涉有何罪嫌,爰予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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