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年度應先減投資收益 以盈虧互抵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4.07.20 04:30 pm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申報盈虧互抵。

財政部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時,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十年各期核定的虧損,需應將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淨額,申報自純益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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