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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調查報告 監委批苗縣府

【中央社╱台北9日電】
2014.06.09 07:21 pm

監委馬以工、李復甸提苗栗大埔案調查報告指出,苗栗縣政府違失情節重大,並希望日後不得再有以強制徵收代協議價購情形。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年年初判決大埔區段徵收違法,苗栗大埔4戶認為,政府應對大埔案國賠,賠償原則除原屋原地重建外,應由政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向苗栗縣長劉政鴻追償。

監察院今天公布馬以工、李復甸所提苗栗大埔案調查報告指出,苗栗縣政府辦理這件區段徵收案,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的法定補償地價為協議價購的買價,強制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僅具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致使協議價購流於形式。

監委認為,此案徵收不但欠缺最後手段性,更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嚴重戕害政府依法行政形象,違失情節重大;苗栗縣政府應確實檢討,「日後不得再有以強制徵收代協議價購之情形發生」。

調查報告指出,苗栗縣政府曲解行政訴訟法,罔顧最高法院判決要求行政機關注意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必要性,不得逕以公益性為由強徵人民土地的意旨,強勢執行拆遷作業,導致輿論譁然,有違失,應儘速依法妥善處理國家賠償責任問題。

另外,調查報告指出,台灣民智大開,多元價值觀及人權意識高漲,過去強力貫徹政策所可能形塑的「魄力」形象,如今往往引來「鴨霸」的負面觀感。

監委呼籲,政府行政思維應與時俱進,隨同調整,摒除過去父權式、高壓式的施政手法,加強與民眾政策對話,以取得人民真摯的認同與支持,才能有效化解施政阻力,達到政通人和。

調查報告批評,苗栗縣政府近年來,屢屢引發爭議,造成社會嚴重對立,此案司法判決敗訴後,更面臨國家賠償責任問題,應確實虛心檢討,避免重蹈覆轍;此案政府敗訴後的後續善後處置,更應以此為鑑,審慎處理,以有效弭平此案所造成的社會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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