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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舉證責任 檢舉不浮濫
2017-09-23 01:58聯合報 王翔正/公(屏縣九如)

政務官有施政滿意度與選票的考量,強調直接快速解決民眾問題,因而創設許多陳情管道,舉凡電話錄案、一九九九、首長信箱等,甚至各項業務也擁有自身檢舉管道,如交通業務。檢舉窗口太多,導致需要更多人作業,並利用許多人層層交辦管制案件,然而實際查處的人員永遠都只有少數幾個。

民眾都有一個迷思,認為報越上層機關,案件就會被重視而快速解決,實務上卻不必然,上層機關只做管制,收案後利用系統或公文交辦給下屬機關查處,簡言之,儘管你是陳情到總統府、監察院等機關信箱,最後也是最基層的公務人員在處理;且利用不同檢舉管道重複投訴,到頭來還是回到同一個承辦人員,如此疊床架屋只是浪費人力與物力。

以檢舉交通違規為例,檢舉人僅需拍幾張照片,毋庸後續舉證責任,有些照片甚至無拍照時間與地點,常導致警方為了開單疲於奔命,光處理民眾陳情投訴案件,就耗費不少心力,更遑論臨櫃報案與一一○報案等要處理。

此外,3C產品爆炸,幾乎人手一機,民眾一旦遇到警方取締,也會自行拍照、錄影存證,讓員警不堪其擾,冀望以上種種能夠透過立法或研議改善。個人幾點建議:列舉民眾能夠檢舉的項目;整合檢舉管道避免重複檢舉;增加民眾的舉證責任,避免造成基層人員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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