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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房產出售 比照個人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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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04:3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財政部明訂,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房產信託案件,不再只限對房屋部分的收益課徵20%所得稅,而應視受託人持有期間長短,比照一般個人的課稅待遇,新制稅率最高可達45%,稅負將較舊制加重。
所謂受益人不特定是指:訂定信託契約時,受益對象為考績優異的員工或成績名列前茅的學生等;信託受益人不存在則是指以尚未出生的胎兒為受益人的信託案件。財政部表示,新制房地合一課稅上路之後,委託人如是以房產信託收益做為員工獎酬或指定由未出生嬰兒受益者,其課徵稅率高低取決於受託人持有房產期間長短而定。

財政部昨(4)日指出,房產交易的獲利從今(2016)年開始,採取新、舊雙軌併行課稅制,凡是今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及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案件,房屋及土地的出售利得均應合併按新制合一課稅。

針對部分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案件,在新制施行後產生出售獲利應如何課稅,財政部也已做出明確決定。依據財政部規定,受益人不存在或不特定的信託房產收益,應比照一般個人出售房產獲利課稅,適用新制者,當受託人出售信託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時,應按其持有期間按以下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課徵45%。

二、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者,課徵35%。

三、持有期間超過二年但未滿十年者,課徵20%。

四、超過十年以上,課徵15%。

財政部說,在房地合一分別課稅的舊制之下,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信託案,受託人出售房產的收益僅房屋部分需按20%扣繳所得稅,土地部分不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同時也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台買賣房產的收益,持有期間未滿一年者,課徵45%所得稅;持有滿一年但未滿二年者,則課以35%的所得稅。這項規定也適用於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停留未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舊制房地分開課稅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買賣房產獲利,其財交所得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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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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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給付免扣繳 擴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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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04:3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今(2016)年開始,給付對象如屬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企業,且給付金額低於2萬元時,一律不再按給付額預先扣繳一筆10%的所得稅。

財政部已經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小額給付所得的免預扣所得稅範圍,擴及營利事業。從今年開始,企業收取利息、租金或權利金等,每筆所得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即可比照個人不再扣繳所得稅。

這項措施可以免除營利事業先扣繳、後退稅的麻煩。財政部估計,小額給付免扣繳措施實施後,全國約有200餘萬筆企業小額給付不必再預扣所得稅,合計免扣稅總額達2億餘元,此舉有助減少小額退稅案件,徵納雙方的退稅困擾也會下降。

依據修正後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取得每筆所得時,其扣繳稅額若低於2,000元,免再扣繳。以租金為例,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的租金所得扣繳率為10%,財政部訂定免扣繳機制後,企業收取的租金單筆在2萬元以下,今年起免再被扣稅。

徵地開路14年 竟被追繳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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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04:32 聯合報 記者葉建宏/竹東報導


新竹縣政府為紓緩新竹科學園區交通,民國90年在竹東鎮雲南路承購上百戶居民土地,結果去年竹東鎮公所遭內政部列管,指鎮公所「錢付了,土地卻未過戶」,並要求民眾土地過戶後繳交市價公告土地增值稅,竹東鎮公所向百戶住戶提告追討,法院判定101名住戶敗訴。

竹東鎮公所主任秘書張瑞龍表示,當時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加6成完成契約簽訂,會提告住戶是因法律請求權15年不行使會消滅,所以希望透過提告方式來延長。他解釋,能理解住戶們的困擾,接下來會與稅捐處商討,是否減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者改列為都市計畫變更來解決。

劉姓住戶表示,鎮公所當時僅以簽收方式來承購部分土地作為道路,讓住戶誤以為是徵收,過了14年後居民被告知是「價購」買賣,父母收了錢未過戶,也轉賣剩餘土地,現在卻要求以公告市價,來繳交土地增值稅,實在太不合理。

他說,公所當時未辦理移轉過戶程序,拖延至今來追究原地主,難道沒有疏失嗎?有還在念大學學生,因為繼承過世父親土地,結果被竹東鎮公所提告追討土地增值稅。他強調,現今該地已舖設為道路,原地主買賣移轉卻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有違當時買賣契約。

范姓住戶表示,當初承購時以為是「政府徵收」,鎮公所利用簽收、押章方式完成,沒有進入過戶、權狀轉移程序,顯然程序有瑕疵,現在卻追討市價公告土地增值稅,但這幾十年來公告現值就調整多次,非常不合理。

問答/非居住者薪資所得申報 全月逾30,012元扣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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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04:3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板橋區陳先生問: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自104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新台幣20,008元,公、私事業或團體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30,012元者(即基本工資1.5倍以下),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30,012元以上者(即超過基本工資1.5倍),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籲請各公、私事業或團體之負責人,如果對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問答/大樓管委會收外牆租金 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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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04:3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頂樓出租與電信公司作為基地台,所取得之收入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倘有將大樓的頂樓、外牆出租或將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並編配統一編號,並將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日後管理、修繕支用,並無盈餘分配,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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