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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案釋憲 見解沒變 也沒雙包
2015-10-28 01:55:52 聯合報 蘇永欽/司法院副院長(台北市)
報載昨天立法委員尤美女就大法官意見書嗣後修改的事情提出質詢,起因是發現我在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提出意見書幾天後,網路上的意見書版本增加了幾個字,因此和聲請人收到的版本有出入。雖然司法院張副秘書長已經做了答覆,我認為這是一個重要而且合理的質疑,一般人未必都明瞭,故再借此一角說清楚一點。

首先,大法官必須在幾天內趕出意見書,以便解釋公布時可以一併發表,難免會在送出後才發現一些問題,例如錯漏字或表達容易引起誤解之處,修改完再交給書記處上網,這樣的作法,過去並沒有什麼限制,當然就會造成聲請人被通知的意見書內容,和「網路版」有時有微幅出入。不過書記處從今年六月廿五日起即已針對網路版的更正訂了一個簽核的程序,希望給予一點規範。

但網路傳播無遠弗屆,它的內容和聲請人及相關機關收到的不一樣,當然仍不合理,我個人很贊成未來再進一步規範。這個問題所以到今天才被提出,可能是因為大家都知道意見書本身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應該容許大法官有足夠時間作比較完整的表達。我也同意完整表達的合理性—只要不涉見解的變更,如果都能在抄本送出前完成,相信大家比較能接受。

至於我這份意見書的修改,是依新辦法經過簽核程序,時間也沒拖太久。增加的一小段文字是在批評本解釋選擇用「限定違憲」方式宣告的第四段,理由是如果認定條文在某些情形的適用會違反比例原則,而這些情形迄今並未發生,以致連提出聲請的原因案件要救濟都不可能時,合理的方法當然是作「限定合憲」的表述。因為本案是兩件聲請併案審查,而解釋認定需要作限縮解釋的只限於捷運設施毗鄰地的徵收,我在著手寫的時候根本覺得以聯合開發場站用地徵收的美河市案連提都不用提,有關原因案件才只寫了以毗鄰地徵收的另一案,並即得到「解釋的結果可能是主管機關和法院都無須在執法、司法上作任何調整,且原因案件也無救濟可能」(原版)的結論。

誰知解釋通過後第二天的媒體報導,統統以為大法官認定了美河市案違憲,才想起我這樣理所當然的省略,對不明白解釋制度的民眾而言不是那麼理所當然,才又把它補上。我的見解一點也沒改變,應該已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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