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扁 政治至上 法律難解
2017-09-24 03:07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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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全代會今召開,有黨代表連署提案特赦前總統陳水扁,撇開政治因素,也有法制上的種種疑難。
根據赦免法第三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故對已判決確定有罪的案件,如龍潭購地案、二次金改案等,蔡總統若特赦,就能使陳前總統從每三個月必須接受醫療評估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桎梏中解脫。

因特赦畢竟是對司法的否定,自不宜將效力延伸至罪的宣告,僅有在個案不正義,即屬誤判之情況,才應使罪的宣告無效,免使冤者繼續受折磨;二○○○年,由陳前總統特赦的蘇炳坤案,即是顯例。惟在罪刑已全然失效下,受特赦者能否以非常救濟途徑來求得真正清白,於近來蘇炳坤聲請再審中,面臨法律適用的障礙。

日前,高等法院以聲請者有重拾正義及向國家請求刑事補償的實益,致裁定准許再審,但若檢察官提起抗告,就必須由最高法院,甚至大法官做最終解釋。此凸顯,特赦權的行使,實仍留有君王法外開恩之封建思維,既與民主法治社會相扞格,更可能因此阻礙法律救濟之管道,反使人民受到更大的不利益。

至於陳前總統處於停止審判,如國務機要費、金融企業併購與教唆偽證案等,到底能否特赦,就更引起爭議。依刑事訴訟法,僅有在判決有罪確定,才可為刑罰之執行,若要對未決案件為特赦,就必然得使罪之宣告失效。而於第一審判決有罪,經上訴且處於停止審理的案件,若總統對之特赦,先不論是否為有罪推定,但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第三款,得為免訴判決終結者,只列有大赦,繫屬法院在法未修正下,能否自行將之擴及於特赦,必然踩踏到程序法定的紅線。

陳前總統停止審判的案件,如國務機要費案,於第一、二審,雖判以無期徒刑、廿年有期徒刑,卻在更一審改判無罪,並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至今,現況就會落入無罪可赦之窘境。

或許,一個可以合理化的空間在於,赦免法第三條,僅列有法律效果,卻未言明對象與範圍,自可將特赦適用於此等案件。惟總統是否敢於取代司法權、挑戰無罪推定之界限,實皆是問號。甚且就算行使此特權,但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規定,可以特赦來使追訴權消滅而免訴下,法院該如何處理,也是個疑問。

雖然,特赦與否,總是政治考量勝過一切,但以法律上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或能成為主事者拋開燙手山芋的最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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