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追求「兩權」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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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7 01:49聯合報 李修安/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副秘書長(台北市)

蔡英文總統(左三)15日出席「105年警察節慶祝大會」,表揚模範警察,並特別頒發...
蔡英文總統(左三)15日出席「105年警察節慶祝大會」,表揚模範警察,並特別頒發功績警察獎章給因緝獲持槍人犯受傷的南投縣警局警員黃信文(右二)。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陳易辰/攝影
十五日蔡英文總統參加警察節慶祝大會,致詞時表示「警察是人民安心的力量,要求優先推動四項警政革新工作」,然司法改革討論中,不乏與第一線執法的司法警察相關議題,其中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爭取微罪處分權,是對警察工作有所助益。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行憲前即制定,民國六十九年修正過一次,對檢警及司法警察之關係,如「緊箍咒」之於「孫悟空」。該條例令司法警察感到無奈的是,各級檢察首長及法院院長可對警察逕行獎懲;目前刑事訴訟法已將檢警關係定位得相當清楚,實無必要另外存在這樣的特別條例。

其次,目前司法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依相關法令指揮警察辦案,但也因案件量龐大,檢察官工作呈現不堪負荷的現象。筆者認為,初步可賦予司法警察「微罪處分權」,如對於刑期六月以下且事證明確之微罪,可直接由警察裁量,再交由檢察官認定;若檢察官認定不適宜,可改為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等處置方式。若能在犯罪偵查階段,採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併列雙偵查主體,亦能提高偵查效率。如此可大幅降低檢察官對於微罪之承辦案件數量。

總之,經多年改革,警察機關所為之法律判斷及蒐證能力,亦達一定水準,應可承擔部分檢察官無力消化之案件。如此或可將對犯罪事實之證據蒐集權,納入司法警察之職責,使檢察官全力從事對證據之判斷分析,及研判是否構成犯罪而予起訴之要務。檢警分頭並行、偵查分工合作,必能改善若干目前司法偵查實務之缺失。

警察﹒刑事訴訟﹒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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