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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股利稅改 簡單有效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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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02:10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原本預定5月中旬將向行政院報告的股利所得稅改方案,財政部說因為委外研究還在進行數據分析,且要參考他國作法,加上財委會立委也提出不少意見,因此需要再花時間評估修正,方案最快6月才會出爐,立法院本會期還不確定是否能完成審查。

由於股利所得的稅改方案關係重大,尤其委外研究報告是根據2012至2014年的資料,而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減半是自2015年才開始實施,若能進一步用更新的2015年資料來試算,才能比較準確地評估減半後和稅改後的稅收損失差異,再做為決策的參考,因此財政部打算延後一個月提出方案,似屬合理。

問題是,任何稅改方案只要涉及稅收損失的計算,即使依賴財政部最新的資料也有其侷限,因為過去申報的資料,是當時的稅制下納稅人行為所產生的結果,無法反映未來稅制改變後「納稅人行為跟著改變」的長期影響,頂多只能掌握納稅人來不及反映的短期部分。因此,除非數據分析納入納稅人行為改變的情境,否則很難寄望依賴新的數據以計算出較準確的資料。

而這正好突顯出政府在進行稅改時,太過在意稅收損失,以致於忘了進行稅改初衷的盲點。例如,4月學者建議的方案主要為「分離累進、抵減稅額」和「合併累進、抵減稅額」二選一,但財政部則比較青睞的「定額免稅5萬元或單一稅率25%分開計稅」雙軌方案,關鍵要素就是學者的建議稅收損失超過200億,但雙軌制的稅損微不足道。

財政部不妨回到「股利所得稅制為何需要進行改革」的命題上,就能確定稅改的目標,從而知道何種方案較能實現該目標;然後在接近的少數幾個方案中,選擇「最簡單」的方案,才是最可行的政策。因此,稅收損失的疑慮顯屬多餘,因為如果稅改的目標達成,長期自然會衍生稅收增加的效益。

回到股利所得為何需要稅改?具體而簡單的說,就是投資人的股利所得在104年起實施富人稅和抵減率減半之後,不論大小股東的稅負都變得太重,最高有效稅率近50%,且造成內資稅負比外資最多多了16%,更促使許多家族型或投資公司、基金會不分配盈餘的稅負,比上市櫃公司分配盈餘的稅負,少了將近25%。從而衍生了許多問題,包括企業不分配盈餘、資金外逃、以假外資形式投資、稅制變得更複雜而增加徵納雙方的依從和行政成本等等。

因此,股利所得稅改的目標,簡單地說就是要降低股利所得的稅負,使內外資一致,降低企業不分配盈餘的誘因,並廢除複雜的設算扣抵制,從而能健全資本市場的發展,以提高經濟效率的方式來實現「務實的公平」。

目標既定,則稅改方案就清晰可見,呼之欲出。為使內外資一致,股利所得的最高稅率不妨訂在20%,分離課稅是最簡單的方式。但由於目前稅制下的小股東尚能獲得退稅,未免遭致「劫貧濟富」之譏,而小股東即使訂定更低的分級稅率,仍將增加稅負,正好綜合所得稅現制已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27萬元可供小股東選擇,更與鼓勵「投資」之初衷相符。

當然,一定會有人質疑針對股利所得者片面減稅是否不公平。這部分正好可以透過大法官最近釋憲案,要求財政部檢討薪資所得無費用成本扣除的機會,順勢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更能使薪資所得者分享稅改的利益。

總之,財政部長許虞哲說得很清楚,稅改方案要將經濟效益、租稅公平、稅收平衡和稽徵簡便四個面向一併考量。上述的股利稅改方案完全符合增效益、更公平、又簡便,長期也有助於稅收增加,值得早日付諸實施。

資本市場﹒薪資﹒釋憲﹒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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