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 國稅局提8種常見未申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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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13:44中央社 台北 7日電


房地合一新制去年上路,但仍有不少民眾不熟悉申報規定,導致有短、漏報情況發生。國稅局整理 8種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未申報情形,提醒近期有做不動產交易的民眾注意。

國稅局表示,去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於去年1月1日以後出售, 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售屋所得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未申報常見情形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 5月辦理結算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地交易虧損,誤認該筆交易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三、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訂買賣契約日,因此誤認其交易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的土地後合併,去年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地,如同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自行認定交易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上述類型的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補辦申報者,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1060408

房地合一﹒國稅局

延攬外人專法 四疑慮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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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02:43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林全昨(6)日中午與民進黨立委「便當會」,討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立委們對是否提供租稅優惠、會否排擠國內藍領階級工作機會等,仍有不同意見,將擇期再作溝通。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為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國發會擬訂專法,提供外國專業人才簽證、居留、保險、租稅等優惠,並創設四合一的「就業金卡」,讓工作環境更加友善,委員們對攬才專法的方向都很肯定,但仍有部分細節或疑慮,尚待進一步溝通。

包括第一,要不要給租稅優惠,草案是規劃對年收入200萬元以上部分,提供三年的租稅減免,但有立委認為提供減免,是否公平?200萬元門檻是否應再提高等,所以要再討論,初步只是廣泛交換意見。

也有委員認為,香港、新加坡等都有對專業人才提供租稅減免,我們要搶人才,須有租稅誘因。

第二,如外國學校畢業生來台實習,是要界定全球前百名或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大學即可,也有不同看法。

第三,專業人士、特定專業如何認定?有立委舉例像網球選手阿格西的教練若來台訓練網球選手,大家都想要,但他只有高中畢業,沒有大學學歷跟相關證照,這算不算專業人士等,都必須得到共識。

第四,對於會否排擠藍領階層工作機會,雖然已限制薪資在47,971元以上,應不致排擠藍領階級者,但外界有疑慮,要再思考看看。

徐國勇表示,港澳居民可比照外國專業人才,但大陸不在適用範圍。

補習班、幼兒園 費用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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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02:43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私人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根據財政部公布的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其成本費用率不變。核定列報標準維持收入50%~65%,私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達85%。

財政部表示,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將依據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以私人辦理的文理、升學及語文、法商職業等補習班為例,財政部核定的103年度成本及費用標準為收入的50%。也就是在每100元收入中,可以列報的成本及費用為50元,另外50元為「其他所得」,需申報繳納所得稅。

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等駕訓班,是收入之65%;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等補習班,為收入之50%。

法院裁定出爐… 大同市場派 暫回改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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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01:51經濟日報 記者張義宮/台北報導


大同董監改選名單公司派與市場派現正進行法律戰。台北地方法院昨(6)日緊急處置裁定及執行命令,裁定新大同的提名代表楊榮光、韋伯韜、許懿尹、林勇任、黃彥豪、梁定澎、沈慧雅七人仍列大同本屆董事及獨董候選人名單,禁止4月9日前任何異動。

大同昨晚在重大訊息公告此事,此件緊急處置有效期間至4月9日為止,台北地院定4月7日開庭審理該案。

市場派高度矚目法院的判決,成為可以翻盤「進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一大契機。

加上日前屬於小股東自救會的欣同投資顧問在上月31日向台北地院聲請假處分及急緊處置裁定獲准,所提名二位董事林宏信、楊永明,及一位獨立董事林鵬良候選人資格定暫時狀態。

台北地院昨日已經開庭審議欣同提出的聲請假處分及急緊處置裁定案,預估今(7)日將會有結論出來。

市場派認為,因假處分及急緊處置裁准案只有七天時間,因此,最慢今日就會有結果出來。

大同董監改選進入法律戰,大同以自救會陳麗卿為首的欣同投資顧問,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緊急處置聲請,昨日開庭審理,大同方面則表示,已委任律師,將依法提出答辯行使權利。

市場派主力的新大同則指出,律師團進行法律研擬及動作中,為爭取進入董事改選的提名候選人名單繼續努力。

而果然不出外界所料,採取向台北地院提出聲請假處分及急緊處置是快速有效的方式之一。

新大同方面強調,一切將會以法律最終的審判為依歸,若能進入董事改選的提名候選人名單之列,才能在5月11日股東會中用選票來跟公司派一較高下,否則,照目前以公司派提名的九席董事候選人,至多的股權也是無法發揮作用。

賣預售屋 依尾款年度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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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02:43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預售屋應以收取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
預售屋應以收取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如分別於不同年度收取出售價款者,應以收取尾款的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過去曾有案例,甲君於2013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但A公司在2015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所有權人卻為乙君,經查核發現,甲君於2014年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書,並經A公司同意其將購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乙君。

依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的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2014年9月、12月,及2015年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及400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2015年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會經由建商、代銷商、房地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預售屋交易資料,並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防止刻意炒作賺取預售屋差價,而未申報納稅的情事。而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含土地的所有權前,即出售是屬於「權利」的移轉,不屬於「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其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此外,財政部也提醒,若是個人出售預售屋後,又購買另一預售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得視為整體交易。官員解釋說,假設先購買A預售物屋,又賣掉再買B預售屋,由於其房地預定買賣權利分屬不同交易標的,不可視為整體交易。

因此,民眾不可認定出售A屋預定買賣權利的價款,用以購買B屋預定買賣權利,因為是不同交易標的,不屬於A屋預定買賣權利的成本,就不得於售出價款中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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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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