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還權原民」掉進了大話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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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6 04:55聯合報 社論


蔡英文以總統身份向原住民道歉,隨即要求立法及行政部門修法或頒布行政命令照顧原民。這一系列「還權原住民」的設想雖立意良善,但過度標舉理想的結果,落到現實卻見各部門只顧政治正確、不惜扭曲行政常規的舉措。如此一來,未必能照顧原民權益,反可能埋下汙名化原民文化的因子。

原民會稍早發布「原民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要輔導部落及地方政府劃設原民傳統領域;但台東阿美族都蘭部落搶先公告傳統領域管理原則,挑戰原民會「私人土地不劃入傳統領域」之決定。原住民團體並隨即在凱道長期紮營抗議,要求政府收回成命。

在這樣的抗爭態勢下,陸續有若干涉及原民傳統領域爭議的公共計畫受阻,宣布停建。其一,是台東縣府興建的「知本棒壘球場」,使用的雖是知本橋下的荒地,尚未劃為傳統領域;但因為當地的卡大地布部落要求擁有球場的經營權,且不接受與縣府「共管」的條件,縣府只好喊停計畫。其二,是花蓮縣府在鳳林鎮規畫安養流浪動物的「愛狗樂園」,但因兩名當地原住民屢以「施放狼煙」的方式宣示主權,造成狗園的出入成為問題,花蓮縣府只好放棄。其三,水利署規畫在新竹尖石鄉興建「比麟水庫」,因當地原民部落擔心傳統領域遭淹沒,只能打住。

除土地權之外,一些牽涉原民文化、行為的「除罪化」修正,也可能有破壞法治之虞。以立法院甫完成朝野協商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為例,重點在開放原住民族狩獵;但立委不顧主管機關實務上的不同意見,強行完成協商。由於《原基法》已開放非營利的自用狩獵,立委因而要求《野保法》配合修正原民得以「自用」需求狩獵;對可狩獵的物種、區域、獵具全面放寬,違法狩獵行為也排除《刑法》之適用,僅處以行政罰。如此一來,等於全面除罪化,也引起動保團體的異議。

剛出行政院的《礦業法》,也有類似情形。現行台灣礦業的問題,是對於不當開採無法徹底禁制,礦業需做的政策環評也仍缺乏法源。明知仍有一堆問題未解,但行政院的修正案卻只增訂了原住民採礦「除罪化」條文,以為如此即可了事。

一連串的原民除罪化之舉,其實是陷原民於不義。試想,台灣山林盜獵從未消弭,這是原民所不樂見。原民在傳統上講究與山林共生,「不時不獵」,嚴格要求繁殖期禁獵、抓大放小、捕雄棄雌……,以資源永續、生生不息的思維守護山林和祖靈。如今,若盜獵保育類動物除罪,獵場不限、獵具不限,最終得利者其實是漢人主導的盜獵集團。若把山上的問題全推給原民,豈不汙名其山林文化?

《礦業法》的修法原有其必要,遺憾的是,行政院僅處理原民採礦除罪化條文。事實上,礦業開採需要龐大資本,原民通常無力獨自採礦;因此,為原住民採礦除罪,沒有任何實質意義。現行礦業法一面倒地包庇礦權所有人,對礦權屆期的展延「原則核可、例外再議」,等於允許永久持有。更嚴重的是,採礦幾皆規避環評,設定礦權的礦場有二四六座,僅廿五座通過環評。試想,一個礦場動輒五千坪,改變地貌、排水等,卻無須環評,豈非匪夷所思?修改礦業法本應補上這個缺口,結果卻只在原民採礦除罪化上著墨,根本是避重就輕。

追根究柢,原住民族希望他們的傳統領域及山林智慧受到尊重,這是漢人需要學習及尊敬之處。但是,蔡政府「還權原民」的政策仍需審視台灣社會的各種主客觀現實,而不能將之變為「政治正確」的教條,甚至流於潦草「除罪化」的形式主義。否則,如果現實上無法實現政治大話,不僅將增加法治的困擾及利益的糾葛,也將使原住民的處境更加為難。

原住民﹒礦業法﹒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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