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人賣地 所得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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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05:05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多人合夥共同出資買地,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若土地出售,隱名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所分配的價款,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過去有案例是甲君於2010年出資100萬元,同時乙君也出資200萬元,二人合夥購買土地一筆,該土地以乙君名義登記,在2013年以60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乙君將售地款的收入金額,按原始購買土地的出資比例分配,600萬元乘以三分之一,給甲君200萬元。

而甲君200萬元於減除成本100萬元,以及必要費用10萬元後的餘額為90萬元是甲君的其他所得,由於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也依法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若是民眾集資買土地想要節稅,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共同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民眾買賣外匯有匯損 報稅時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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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13:28中央社 台北3日電

近期新台幣雖回檔,但前陣子的飆升,不僅讓許多出口商吃足苦頭,連散戶都重傷。國稅局提醒,民眾操作外匯若有虧損,申報綜所稅時,可自往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今年初以來,新台幣兌美元一路攀升,升幅高達近5%,僅次於韓元,導致許多出口商叫苦連天,許多上市櫃公司的獲利,也被匯損侵蝕大半。不過,不只是企業,連一般散戶,都被這波新台幣大升所波及,損失慘重。

對此國稅局提醒,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均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買賣外匯如有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然而,外匯交易如有匯兌損失,納稅義務人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民眾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00萬美元,於106年2月14日到期,經與銀行約定結售後,換回新台幣3100萬元。因當初該民眾是以新台幣3200萬元購入100萬美元,因此該民眾106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新台幣100萬元,可於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於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這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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