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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6國傾銷台鋼品 宣布課5年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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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19:55中央社 台北21日電


財政部今公告對中、韓等6國進口鋼品涉傾銷廠商,分別課以4.02%至80.5%的反傾銷稅,並溯自去年8月22日起實施,為期5年;另也對大陸進口卜特蘭水泥繼續課徵91.58%的反傾銷稅。

去年中鋼、燁輝等 6家國內鋼鐵業者,向財政部提出兩宗課徵反傾銷稅申請案,一宗是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韓國進口的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另一宗是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與烏克蘭進口的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自去年8月22日起,已先針對涉案廠商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並於去年11月25日公告終判稅率,涉案廠商分別遭課以4.02%至80.5%不等的反傾銷稅。

今年初,財政部與經濟部分別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6國涉案廠商確有傾銷及產業損害事實;且經濟部綜合評估後,認為沒有充分證據顯示,採反傾銷措施會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造成負面效果。

經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財政部對涉案廠商課以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並溯自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之日起實施,適用期間至110年8月21日。

關務署副署長謝鈴媛表示,部分向財政部申請市場經濟地位認定,因此在終判時降低傾銷差率的涉案廠商,可依法向海關申請退還溢繳的稅款;部分廠商主張進口鋼品非屬涉案貨物,不必繳反傾銷稅,亦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另外,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日前申請對中國大陸進口的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落日調查案,財政部與經濟部已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認定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產業損害將持續發生,因此決議自2月20日起,按原核定稅率91.58%,延長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反傾銷稅﹒鋼品﹒經濟部

新聞中的法律/成年後簽扶養合約 不能賴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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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03:38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採訪整理


■廖芳萱

日前媒體報導,一位婦人獨自栽培小孩當牙醫,且在孩子成年後與其簽訂協議書,約定孩子對自己的扶養方式,以清償她對孩子的養育費用開銷。

之後孩子順利當上牙醫且自行開診,卻對協議書內容反悔,主張當初簽署協議書時年僅20歲,且父母把養育子女花費的時間、心力換算金錢,有違公序良俗,但最後法官仍判婦人勝訴,判兒子應給母親2,000多萬元。

此一案件,母子雙方較像是「借貸關係」,孩子跟母親「借錢」上學、生活,甚至出國唸書等,等到孩子出了社會,有自給自足能力,就要開始「還錢」,返還過去母親支付在子女身上的開銷以及心力。

就民法上來說,小孩滿20歲就算成年,父母原則上對其已經沒有扶養義務了,且當初簽署合約又是出於個人意願,即使你要買房、買保險等,都是自己的決定,必須對自己負責任。

而通常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比如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書,或是傷害自己的身體,例如欠錢幾天內沒還就剁手剁腳之類的;甚至是勞基法也一樣,若是雇主與員工簽署條約,內容寫說「不想遵守一例一休」、「自願放棄七休一」,就屬違反法令,合約也是無效。

但母親若是為了保全自己老年後的生活,而與孩子訂定合約,就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問題是孩子是否成年?若孩子未滿20歲,要簽訂契約就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又是自己,才會有違反契約義務的問題。

而法律上也有針對有扶養義務之人的特別約定,例如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但若子女犯罪或棄父母於不顧,則必須將不動產返還,此類不需簽訂契約且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至於扶養費的計算方式,除了合約中有載明一定的比例分配,例如日後若有收入,每個月收入的10%須返還給父母等,否則一般來說是從主計總處公布的資料做為參考依據,像是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生活支出,也會看子女的收入、財產狀況,以及訴訟中所提出的相關單據跟匯款證明等。

民法規定20歲後就屬成年,若孩子成年後要與父母簽署相關扶養合約,務必要看清楚合約上內容,因成年後所簽署的合約有一定的拘束力,即使之後認為有不合理或不平等部分,法官也會認為有其效力,要不認帳也難。

(本文由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廖芳萱口述)

小額進口半年逾六次 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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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04:4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關稅法修正案,進口次數頻繁者取消3,000元以下免稅規定,而財政部近日也發布預告「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也就是半年內超過六次,每年1月與7月重新計算,預計最快3月生效。

快遞貨物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去年原本擬比照進口郵包規定,若從同一寄件地點寄給同一地址或同一人的頻率,30日內超過二次,或半年內超過六次,視為次數頻繁,無法享3,000元以下免稅規定。但財政部官員表示,考量上網購物交易行為多、執行上有困難,決定放寬為各半年計算一次。

財政部預告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內進口貨物3,000元以下超過六次,而半年是指每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且進口次數的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但若在生效日前已進口超過三次則不予計算,首年以生效日後開始計算。

根據關務署統計,進口化整為零違規案件數多,避免如跑單幫客利用進口貨物3,000元以下免稅規定,將商品分裝後大量進口,導致不公平競爭與稅基流失,因此財政部制定進口次數頻繁規定取消優惠,官員說,原本預計最快3月可生效,但還有些執行上的困難需要克服,上路日期可能延後。

官員解釋,由於在簡易報單上仍有些執行困難,例如無法要求當事人申請ID,導致無法稽核等原因,還有討論3,000元門檻是否調降,以及內地稅、營業稅等問題,還要與賦稅署、國稅局討論,所以確切實施日目前尚未確定。因此雖條文規範進口次數的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但因實施日尚未確定,假設今年5月才生效實施,1~4月若已進口五次則不在計算之內,以5~6月來計算六次,而下半年則沒有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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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法拍屋交易所得申報 依移轉證書年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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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04:4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指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的所屬年度為準。

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買受人於2016年12月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但於2017年1月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筆所得仍是歸屬原所有權人的2016年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法院拍賣的房屋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可以查得資料核定成本,無查得資料依評定標準計算所得;若能提示相關憑證者,則以拍定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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