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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上路…只欠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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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7 00:00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反避稅條款去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如今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除了有些子法規條文要微調,未來只要兩岸租稅協議通過生效、行政院公布實施日期,反避稅條款就可上路。

財政部去年底預告子法規草案,未來受控外國企業(CFC)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內可適用豁免規定,而在實際營運活動條件中,銀行及保險業取得利息等消極性所得,可不納入計算,由於外界有許多建議,財政部也在研議考慮將證券業也納入排除。

財政部官員指出,在子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廣納不少意見,會進一步研析,最終反避稅條款生效日除得看行政院訂定,還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財政部會先將子法規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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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提供
現行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草案第5條,明定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可適用豁免規定,當年度盈餘毋須納入母公司所得計算課徵營所稅。其中實質營運活動定

義,是指受控外國企業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一定比率」兩條件。

消極性所得包括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等,財政部官員表示,銀行及保險本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比重相對較高,因此銀行及保險業在消極性所得可不納入計算。由於其他業者反應,證券業的利息所得

占比也不少,因此財政部也考慮研議將證券業納入排除計算、減輕業者負擔。

至於實際管理處所(PEM)部分則未有太大改變,子法除明定國稅局查核應負起舉證責任,而企業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以外,更重要的是增訂「KY」股須在台召開股東會,或至少設立一名我國籍獨董

稅官舉證力 成敗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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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7 00:00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反避稅條款子法規草案如火如荼研議中,會計師認為,受控外國企業(CFC)、實際管理處所(PEM)兩者影響性以前者較大,但關鍵還是稅捐機關的舉證能力。

許祺昌認為,反避稅條款最大的關鍵,是稅捐機關的舉證能力,要舉證境外公司是台灣公司,要看到決策、資料、活動都在台灣,這種舉證難度很高。但若外國公司盈餘匯回台灣,稅捐機關只要舉證兩件事,台灣母公司有控制力、在低稅負地區,只要所有公開發行的公司財報攤開就會一目了然,所以CFC影響會比較大、是實質的衝擊對象。

根據過去財政部資料顯示,依據上市櫃公司財報分析,上市櫃公司於低稅負地區設立境外公司,自1998至2013年累積的未分配盈餘有新台幣2兆2,276億元,顯示透過低稅負地區設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之情形相當普遍,對租稅公平及財政健全影響很大。根據財政部初估計一年可增加60、70億元稅收。

許祺昌進一步說,反避稅條款子法規草案所訂定的700萬元豁免門檻其實偏低,700萬元~3,000萬元都可以考慮,就像是個人壽險給付也是在3,000萬以上才要納入最低稅負,將來也有可能會往上拉高。至於稅捐機關能夠掌握多少稅,他審慎樂觀認為,公開發行公司一定要有會計師簽證,海外轉投資情況難逃全都露,但是非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恐無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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