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銀華/金融科技發展 可以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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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02:38 聯合報 葉銀華



金管會研擬十大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計畫,廣含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領域。圖為金管會主委丁克華。(本報系資料庫)
近來,金管會前主委、現任立法委員曾銘宗結合其他立委,力推金融監理沙盒,他們認為要全面鬆綁金融法規對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 FinTech)發展緩不濟急,因此希望在風險可控制、投資者與消費者權益可確保下,仿效英國、新加坡引進監理沙盒機制。
什麼是沙盒機制?其意指建立一個與現行體制隔離的測試環境,試行新的作法的妥適性,並作為未來修改現行體制的依據。其在金融科技發展的應用,是希望在選定一個風險規模的環境下,讓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業者」,較不受限制地「測試」創新的服務與商業模式,並與主管機關互動、合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所發現或產生的監理與法規面的相關議題。

因此,直接了當地說:金融監理沙盒就是對金融科技發展進行一定風險規模的「試點」,並「盼望」在風險可控、參與者權益可確保下進行,最完美的境界是讓金融機構有較大發展空間,而非金融業者更容易參與金融科技業務。

原本沙盒機制是始自於軟體的開發過程中,為測試程式時建立一個與正式環境隔離的測試環境,不斷投入數據、狀況,測試軟體的合適性,之後衍生到其他領域。沙盒機制在軟體開發是可理解的,本次應用到金融科技,即使英國、新加坡也是剛處於導入階段,台灣適合現在引入?

金融監理沙盒機制到底是為金融科技發展提供一項合適的監理模式,避免過度監管與扼殺創意,還是最後又是一項新玩具與新名詞而已?

以過去金管會的監理思維與模式,要全面鬆綁金融法規對金融科技發展或許曠日費時。同時,沙盒機制可以讓金管會多站在業者的立場出發,尋求合適管理方式。

然而金融科技發展勢必影響眾多消費者與投資者,如何試點?如果依然要符合目前金融法規,那麼沙盒機制就沒有任何意義。但是,如果要讓參與業者暫時享有相關金融法規的「豁免權」,這與台灣政府依法行政的運作模式是有所違背的。在英國、新加坡或許較容易實施,但是在台灣是否需要為金融科技發展的沙盒機制,設立暫行條例,以利主管機關可以依循?這是力推此項機制的立委必須思考的。

其次,金融科技範圍相當廣泛,包括:支付、投資、融資、保險、投資顧問、大數據分析、基礎建設(如資訊安全),是否所有領域都適合沙盒機制?答案當然不是,例如:融資、資訊安全就不太適合試點,若要試點,建議可選支付、大數據分析等項目先行實施。

再者,參與沙盒機制的金融科技業者,還是要合乎一定條件,藉以確保一定程度的風險可控。而參與沙盒機制的投資者與消費者也要確知其是參與試點,和現行體制有異,藉以清楚規範權利與義務。

最重要的是政府、立法院、民眾對於沙盒機制要有正確的認知,並且願意讓涉及層面眾多的金融科技業務,給予在試行時的容忍,否則一旦有重大糾紛又將功虧一簣。

希望立法委員們在推動沙盒機制前,審慎思考上述的議題,或許在目前監理模式下、加大開放幅度也是一種選擇。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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