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新車減稅 同戶籍可共享優惠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1-26 04:44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通過,舊車換新車減稅優惠的適用條件放寬,不僅車主本人,包括配偶及同一戶籍內的二親等,都可適用汽機車汰舊換新減稅方案。財政部官員表示,立院三讀通過後減稅方案即生效,最快下個月就可以上路。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月12日初審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出廠6年以上的汽車及4年以上機車,只要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買新車,每輛可分別減徵貨物稅5萬元及4000元,減稅優惠實施期間5年。

一般汽機車在使用上都是以家庭為單位,舊車換新車的減稅優惠若只適用本人,限定同一人名下的車舊換新才可減稅,恐不符民情。因此,立委潘維剛希望放寬減稅優惠的適用條件。

財政部長張盛和支持放寬適用條件指出,減稅僅適用於本人太過侷限,丈夫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後改用太太的名字買新車,或同一戶內父母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後改為兒女買新車等,都是很常見的狀況。他說,提出舊車換新車的減稅方案是為了要刺激消費提振經濟,不必限制那麼嚴格。

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包括血親及姻親,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養子女與養父母等。

財政部表示,推出舊車換新車減稅方案,是為了推動中古車外銷,提升國內汽車產業發展,並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目標,希望修法儘速通過。

車商喊讚:將掀換車潮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1-26 04:44 聯合報 記者陳景淵/台北報導


貨物稅減徵可望擴大至二親等,意即中古車報廢或出口後換新車,父子、兄弟、夫妻可共享優惠。裕日車總經理兼車輛公會理事長蔡文榮喊讚,他認為,若修正草案年底前能通過,可增加5萬台換車潮,明年新車銷量有機會上看46萬台,創2005年以來新高。

裕隆集團旗下裕日車、裕隆、中華汽車三公司昨舉行法說會,法人關切貨物稅條例究竟能否為車市加分?三車商異口同聲,若該政策盡速過關一定有助車市,裕日車、裕隆評估可帶動明年約5萬台換車潮,中華汽車看法相對保守,認為仍待觀察。

蔡文榮推估,國內在路上跑的車子共有780萬台,其中233萬台車齡超過15年,5年後將增加到410萬台,根據內部分析推算,可能約有6%車主願意趁此貨物稅減徵而換購新車,按此計算,5年約有25萬台換車潮,平均每年5萬台。

今年裕隆、裕日車、中華車均下修全年國內車市總銷量,從原本推估42萬台下修至41萬台;若扣除貨物稅的因素,預估明年與今年持平,車市總銷售量維持41萬台,若貨物稅過關,則上看46萬台。

不過,中華汽車總經理陳昭文認為,先前因政策拋出而未定案,中華汽車已經自行推出優惠補助5萬元,盼買氣不中斷,儘管優惠條件與政府政策規定雷同,但效果意外「冷清」,並未如預期逼出舊換新的車主出來換購新車,因此持保守態度,評估仍需等草案過關了,觀察明年初市場反應才說得準。

證所稅廢除 最低稅負不動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1-26 04:4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證所稅明年廢稅後,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證券利得免稅待遇將更涇渭分明。企業買賣證券交易的利得,仍應全部納入課徵12%最低稅負所得稅;個人部分,除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利得,還要繳納20%最低稅負所得稅外,多數證券交易收益均將享有完全免稅的待遇。
財政部表示,即使個人證所稅明年即將四度廢稅,亦未準備配套重修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包括營利事業因復徵證所稅而將最低稅負課徵稅率自10%調增為12%,目前並無調降計畫;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利得隨同證所稅廢稅之後,也不會再回歸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未上市櫃股票利得明年可以完全免稅。

證所稅明年即將廢稅,據估計,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利得歷經復徵證所稅與廢止課徵證所稅兩次重大修正後,國庫合計減損的稅收約達60億元。

2012年復徵證所稅之前,個人未上市、櫃股票利得原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2012年復徵證所稅後,則轉換改課15%的證所稅。財政部表示,配合復徵證所稅,當年曾併同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利得,已自第12條個人課徵最低稅負的所得稅範圍中刪除。

財政部指出,最低稅負制的課徵範圍採取正面表列原則,免徵或減徵的所得及扣除金額若未明列入法,都不會再被另課一道最低稅負的補充性所得稅。但是,為提高課徵範圍變動的彈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設有一道「帝王條款」,准許「經財政部公告新增之減免所得」,即使未修法,仍可被納入課徵最低稅負。

不過財政部認為,資本利得屬於爭議性的課稅項目,不宜在不修法明列的情況下,以授權公告方式,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利得於最低稅負制中局部復徵。財政部亦強調,即使所得基本稅額訂有授權條款,基於審慎原則,個人因稅法賦予的減免稅待遇,至今仍無以「公告」方式,另課以最低稅負所得稅的紀錄。

信用卡納發票載具 可望過關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1-26 04:4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信用卡加入電子發票載具行列即將成真。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26)日審查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將信用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納為電子發票可使用的載具範疇,財政部表示,本會期若能完成修法程序,最快明(2016)年消費者即可與發卡銀行約定,以信用卡做為電子發票載具。

依據行政院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增訂第32條之1條文,電子發票的載具包含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的號碼,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以及買受人交易使用的信用卡、轉帳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在內。

財政部表示,現行已經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手機條碼(電話號碼)、自然人憑證與悠遊卡、會員卡等,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利用,但是信用卡、電子票證等同時具有支付與身分辨識功能的載具,過去因為持卡人的身分資料屬於個人資料,涉及金融法規所訂「保密義務」,長期以來都無法做為發票載具使用。

電子發票載具種類雖然很多,但民眾使用載具索取無紙電子發票的比例約僅是總發票開立張數的一成。財政部表示,未來經由法令授權,消費者購物索取電子發票,並以信用卡刷卡付款的同時,店家將會把信用卡(載具)的識別資訊,併同統一發票資訊輸到平台存證;消費者只需拿出一張卡,就可以同時完成購物、付款與儲存電子發票等程序,不必再隨身攜帶多種卡片。

鑫澤挖角 明年中才放行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1-26 04:44 經濟日報 記者謝佳雯/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昨(25)日裁定維持智財權法院的見解,要求聯發科跳槽至競爭對手香港商鑫澤公司的三名工程師,在明年4、5月競業禁止期滿前,不得至鑫澤任職。

業界認為,最高法院此次裁定,有助保障聯發科公司、員工與股東權益。聯發科昨(25)日不評論法院判決,重申尊重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不變。

由於競爭對手展訊積極挖角,聯發科今年相繼對多位前員工提告,包括已在展訊擔任副總裁的前聯發科手機部門最高主管袁帝文,以及三位在競業禁止期間跳槽到鑫澤的工程師。其中,登記為香港商的鑫澤,被聯發科視為展訊在台的分身。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原在聯發科設計技術研發本部任職的鄭姓、徐姓和楊性工程師,專責手機晶片研發的實體設計與驗證程序,去年三人離職後跳槽到台元科學園區的鑫澤台灣分公司。

聯發科認為這三人是被競爭對手惡意挖角,且他們在職期間研發或得知的重要技術機密,因此提告要求三人屢行競業競止條款。

中石化 籲加重竊密刑責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1-26 04:44 經濟日報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今年10月底中石化爆發營業秘密洩密案,現任東聯總經理蔡錫津涉嫌竊取前東家中石化機密資料。該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但因蔡錫津等人並未遭檢方聲押禁見,引發中石化不滿,呼籲政府修改加重營業秘密法刑責,遏制歪風。

中石化昨(25)晚發布新聞稿指出,中石化前總經理蔡錫津、前頭份廠長劉耀隆等人內神通外鬼,竊取包括南亞、台塑、中油等石化公司尚未估算價值之營業秘密,及中石化價值近300億元資料。

苗栗地檢署10月底搜索涉案人辦公室及住所,但檢方未複訊就將被告釋放,被告有串證及湮滅罪證之虞。

中石化認為,兩案都是營業秘密外洩案,竊取金額差距鉅大,卻有不同之結果。雖然刑事訴訟程序對聲押有一定規定,但相類似案子執行卻有不同作法,顯示出目前對竊取智慧財產權案子處理標準未統一。

中石化強調,台灣營業秘密洩密案層出不窮,雖然營業秘密法有規範一年以上、10年以下刑度,卻仍無法遏止歪風,很可能是對於洩密者量刑過輕,無法造成警示作用。

中石化期盼司法重視,否則台灣所有機密將成為大陸的技術,對我國產業競爭力造成重大影響。

問答/兼營企業股利收入 年度結束彙總申報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1-26 04:4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太保市林小姐問:兼營營業人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是否要辦理營業稅年終調整?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兼營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年度中所收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惟若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得採直接扣抵法,依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作為申報調整稅額依據;另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收入係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問答/誤用前期統一發票 登入財部網站報備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5-11-26 04:4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汐止區商小姐問: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發現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該所進一步指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可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可申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