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第三方支付的便利與安全之爭
2015-05-30 01:30:00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與網路家庭董事長詹宏志為第三方支付管理規範有了嚴重衝突,詹董事長說相關法令「將是個大災難」,曾主委則表示「只有0.01%的詹宏志不認同」。兩人各有論點,在評斷孰是孰非前,近來發生的兩件第三方支付平台大事,可供參考。

首先是美國最大支付平台PayPal,在客戶不知情下,於註冊帳戶、線上購物的過程中,置入銷售旗下公司類似信用卡及貸款產品,但該旗下公司未能正確處理付款,導致客戶支票遺失蒙受損失,又對費用糾紛處理不當。另一樁是大陸最知名的支付寶,在近日發生全大陸地區交易系統癱瘓事故,時間達2.5小時,反映該平台在災備工作的不完善。

再來看台灣,第三方支付終於在今年有了專法可供依循,可擴大電子商務、網路金流的範圍。以後消費者(買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可以選擇多種付款方式,包括:信用卡、銀行轉帳、儲值支付帳戶等,賣方負責商品、服務的銷售與出貨;由第三方支付業者架構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則負責進行交易、收付款,亦可進行物流配送。因此,第三方支付須兼顧資金移轉的便利與安全,但兩者之間的考量,勢必有所折衝。

第三方支付專法的正式名稱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今年2月實施,主管機關金管會於4月底完成相關子法(配套措施),5月初接受業者申請。子法的制定過程中,金管會表示有邀請電子商務業者參與,絕大多數業者都可接受,但詹董事長仍批評該條例與子法為膽小、保守、沒有前瞻性的法規,呼籲政府不要用立法來懲罰想像力。

產官之間的爭議,原是根源於第三方支付專法的主管部會誰屬,之前一度是想到經濟部,這是產業發展思維;但考量電子支付帳戶的開戶、儲值、轉帳皆透過銀行,因此專法的主管機關又回到金管會。觀察國際經驗,亞洲國家對於第三方支付的管理,普遍是由中央銀行或金融主管機關為之,例如中國大陸是人民銀行、香港是金融管理局等。依台灣政府體制與現況,由金管會擔任專法主管機關應可被接受;再由上述兩個全球巨型業者發生的問題來看,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金管會監理亦屬合理。

在金管會主管下,要設立第三方支付機構(電子支付機構)需經核准,要進行代理收付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等業務,資本額要5億元,並需有內控、內稽、會計、洗錢防制、使用者身分確認、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機制;此外,金管會對於收受電子支付帳戶的餘額及每筆款項移轉,也訂有5萬元上限,但未來可調整。

最被詹董事長批評的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儲值金額扣除應提列準備金的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之金額,已被要求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的履約保證,不應再要求業者設置清償基金,且保障過多,不僅徒增業者經營成本,也會鬆懈消費者戒心。金管會的說明是,這項規定是在立法院審議時被加入,金管會在制定清償基金相關辦法已壓低對業者的要求,絕大部分業者亦未反對;若未來立法院「相信」金管會的執法、業者的遵法,可修法刪除這項防衛性規定。

金管會被批評之處,還包括不允許業者的電子支付平台間可跨平台資金移轉,而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由於資金移轉涉及安全性與洗錢、犯罪防範,再參考國際規範,目前我們支持金管會的要求。不過,由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業者已有一定的要求,訂有明顯的經營成本,我們建議在消費者權益可保、資訊透明下,主管機關應與業者加強溝通,以發展產業思維,增加第三方支付業務範圍與新型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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