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超標 免稅金牌不保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2014.07.04 03:55 am

天天加班已成為不少上班族的工作常態,上班族納悶辛苦加班領到的加班費也要申報綜所稅嗎?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特定的給付方式、金額、日數等標準,在標準範圍內,加班費可免繳綜所稅。

從給付方式來區分,若公司採不論是否有加班或不管加班時數多長,都按月定額發放加班費的方式,例如每固定月6,000元;這類給付方式的加班費性質等同津貼,因此必須全額併同其他薪資所得繳納綜所稅,不可免稅。

不過,若公司採依每月實際加班時數給付加班費方式,加班費只要在認定標準範圍內就可免稅。至於認定標準為何?彰化分局表示,加班費免稅範圍標準主要參考勞基法,包括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規定。

具體來說,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時間,一天工時不能超過12個小時,以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來算,等同於一天法定加班上限為四小時,前兩小時時薪以原時薪的1.33倍計算,後兩小時則按1.66倍計算。且總計一個月加班時數,不可超過46小時,領取的加班費只要在上述範圍內,即可免稅。

但若所領加班費超過免稅範圍,超過部分就得繳稅,例如,上班族甲在6月共加班了49個小時,其中46小時符合免稅範圍,但超出的三個小時加班費,就得併入其他薪資所得繳納所得稅。

此外,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颱風假上班時的加班時數,並不算在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限制中;加班費的免稅範圍同樣遵照勞基法規定,一般來說,假日、例假日上班雇主須加倍給付時薪,因此只要領到的加班費在「原時薪加倍」的金額範圍中,就可免稅,若超出才須就超過部分繳稅。彰化分局提醒上班族們,若公司採按實際加班時數給付加班費方式,別忘自己擁有免稅權益,只要加班費在法定標準範圍內,都可免繳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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