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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假農民 才能保障真農民

【聯合報╱陳琇惠/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台中市)】
2014.06.29 04:29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將參加農保滿六個月即具有請領老農津貼,修改為十五年,以改善投機者藉購買農地,短暫務農即可領取老農津貼之不合理現象,個人認為這是符合公平正義及保障真正從事農業工作者的作法,其理由如下:

一、老農福利津貼性質為老年給付:老農福利津貼係對年滿六十五歲的老年農民,提供接近普及式與免繳費制的津貼給付,經費來自於政府預算,按先進國家所實施的免繳費制的津貼給付經驗,均有居住年限規定。原來只規定六個月的從農年資,顯屬偏低,容易有取巧的空間。

二、修法增加年資十五年規定的合理性問題:老農福利津貼的性質,既然屬於老年給付,目前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規定,年資滿十五年才具有請領年金給付資格,就標準的一致性而言,老農福利津貼比照辦理,有其參考依據。

而且,農保立法實施至今,已達廿五年,絕大多數農民均已參加農保,且參加一段很長的時間,影響相當有限。且法律不溯及既往,對現在已經在領取的老農福利津貼者,並無任何影響。

筆者最近從事農保制度調整轉型的研究中,曾訪談基層農會總幹事,對此問題的看法,他們大都支持政府對老農津貼的改革,但也認為必須加強農民資格審查。

農委會為落實農保資格審查工作,對即將年滿六十五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全面查核其農保資格,符合規定者,始可請領老農津貼。同時,修正農保資格審查辦法,對新申請加保案件,逐案由公所會同辦理農地現況勘查,並由公部門人員參與農保資格審查,杜絕藉購買農地未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參加農保而分享農民福利資源之不合理現象。

本次修法通過,政府跨出關鍵第一步,建議除了應就農民工作的特性,制定出更客觀的認定標準外,未來並應建立農民年金制度,才能落實照顧長期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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